(2013)寿民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338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刘光学,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光学、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乙。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之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良好感情,性格严重不和,常为琐事吵架。被告多次无故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且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脾气确实不好,前几年也动手打过原告。但现在已慢慢改正,对原告也很关心。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会继续纠正自己的脾气和性格。两人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王某乙。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已生育一女孩,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两人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学锋审判员 李美欣审判员 李永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