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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阆民诉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阆民诉保字第91号申请人杨某某,女,生于1981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住巴中市巴州区平家乡街道。被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望垭镇望垭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夫妻共同购买的成都佳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一套予以财产保全。经审查,原告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为保障判决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买受人为李某某,位于成都市双流县**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商品房(合同备案号为2***53、房屋面积为72.1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光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