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青岛永巨合胶带有限公司、杜云莲与李评超、何小宁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982号原告青岛永巨合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云莲,经理。原告杜云莲。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益章,即墨段泊岚法律服务所。被告李评超。被告何小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永巨合胶带有限公司、杜云莲与被告李评超、何小宁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永巨合胶带有限公司、杜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