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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X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赵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90号原告李X,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易屏,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昂,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赵X,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贵金,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X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易屏、被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贵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其与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生女儿李XX。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所以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家庭矛盾逐步升级和恶化,双方从2011年4月就开始分居至���,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分居后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都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慧研由原告抚养,被告不需支付任何费用;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结婚以后,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女儿出生以后一直随被告生活,2011年4月其与原告开始分居,但是考虑到孩子太小,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交友网站认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于200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2010年7月生一女李XX。婚后感情尚可,自2011年4月原告与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关系不睦,原告遂与被告分开居住生活。2013年7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夫妻���间虽然有矛盾,但是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孩子尚小,表示希望能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自由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才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且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今后被告能够多体贴原告,多与原告沟通,双方共同努力经营婚姻生活。原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不应坚持离婚之诉。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要求与被告赵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李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兰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