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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11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郑×诉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11918号原告郑×,女,1989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孙×,男,1988年2月7日出生。原告郑×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起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举行了婚礼,2010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我与被告自婚后夫妻感情始终不好,性格、脾气、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均无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长期冷战,彼此间一言不发。我不但与被告和不来,与被告的家人也长期因各种生活琐事产生分歧,被告总是不能处理好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关系。我无法与被告继续相处,我于2011年1月回到我的娘家居住生活至今。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被告一起生活,我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我婚前个人财产:康佳牌电冰箱1台、洗衣机1台、被褥4套归我所有。被告孙×辩称:原告说其2011年1月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不对,她上夜班时都回我家,今年3月份以后没回过我家。我和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0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2013年3月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与被告分居。审理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其他证据。原告坚持诉称之诉讼请求,被告坚持辩称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其他证据。故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起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