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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诉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黄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xx路x号。被执行人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x矿家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制作的(2009)苏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xx于2013年11月15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xx的银行存款13266元(含案件受理费127元、执行费1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3266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