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执一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王清与刘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一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女,汉族。被执行人刘飞,男,汉族。王清与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清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飞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清与被执行人刘飞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法执一字第0066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