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翟某与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许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44号原告:翟某,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女,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辛明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月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