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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翟某与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许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44号原告:翟某,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女,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辛明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月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