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龙民初字第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黄成楼与万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楼,万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龙民初字第0277号原告黄成楼。委托代理人吴中庆。被告万韦。原告黄成楼与被告万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成楼的委托代理人吴中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成楼诉称:我与被告万韦原系夫妻关系。我们于领取结婚证当天购买了海棠花园6幢406室房屋一套(房屋由我父母出资)。后我与被告万韦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我所有。但事后被告万韦一直没有出面办理相关手续。现要求依法确认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XX街道办事处XX小区X幢XXX室房屋归我所有,由被告万韦协助我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被告万韦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原告黄成楼与被告万韦登记结婚。同日,双方购买了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XX小区X幢X层XX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0.64平方米)。2011年6月13日,原告黄成楼与被告万韦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财产纠纷;房子贷款由男方偿还;房屋所有权属男方(黄成楼)。双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名捺印,并领取了离婚证。后因被告万韦外出,未协助原告黄成楼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为此,原告黄成楼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黄成楼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黄成楼与被告万韦在登记结婚后的当日购买了坐落于XX花园X幢X层XXX室的房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原告黄成楼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故原告黄成楼对讼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被告万韦应按约协助原告黄成楼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现原告黄成楼要求依法确认其对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XX花园X幢X层XXX室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由被告万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XX花园X幢X层XXX室的房屋归原告黄成楼所有,由被告万韦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黄成楼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所需规费由原告黄成楼承担。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黄成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长 蒋为华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虞瑾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风吹草动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