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与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496号原告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湘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贺宴,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受理原告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5元,减半收取364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412.5元,由原告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燕审 判 员 陈艳君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