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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金城、林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金城,林素英,林国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526488-2。法定代表人周新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志新,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赖国标,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林金城,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林素英,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林国辉,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金城、林素英、林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现已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4元,由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曾锦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伟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