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执字第02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余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执字第02495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居民。申请执行人余庆平,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余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余庆平欠原告李平借款40万元,于2013年9月2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余庆平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庆平同意将已被申请执行人李平保全的位于运河镇明珠御景花园*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套评估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和本案借款,申请执行人李平表示同意接收该房产抵偿债务,自愿代为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并书面表示被执行人余庆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积极查询,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余庆平的一套房产正在处置,但处置时间较长,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应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邳执字第0249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宜信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