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执字第4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天行键贸易有限公司与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天行键贸易有限公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普执字第402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天行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陈佳丽。被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马新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6490元(含本案执行费用)。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国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缪茵渊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