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催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波港铁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港铁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催字第0013号申请人宁波港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远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一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港铁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对票号为XXXXXXXX,出票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金额为50000元整,出票申请人为江苏淮安淮钢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淮安普天物资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宁波港铁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港铁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晓军审 判 员 邵红娟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