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丰禾轻纺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佳针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丰禾轻纺有限公司,绍兴市越佳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绍兴市丰禾轻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佳丽、盛勤俭。被告绍兴市越佳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茶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丰禾轻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佳针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丰禾轻纺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丰禾轻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越佳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绍兴市丰禾轻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宝良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