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9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与黄江涛、黄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962-1号原告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丁保义,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丁保义,河南东方大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江涛,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强,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黄江涛、黄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李俊生审 判 员 刘德平代理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