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邱信苗、陈平光诉浙江文体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某,陈某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校对:拟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智圣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某某。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智圣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某。上诉人邱某某、陈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某某、陈某某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寿某某,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3个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不当,且相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还上诉人邱某某、陈某某。审 判 长 方 艳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代理审判员 冯 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