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诗华饮食有限公司与武汉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诗华饮食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55号原告武汉诗华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武汉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承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钢,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杏莉,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诗华饮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诗华饮食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诗华饮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诗华饮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武汉诗华饮食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