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文天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两家相距不远,关系较好。2008年11月1日,被告以给他人帮忙为由出具借据借原告现金5440元,承诺于2009年11月1日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同年被告以学生上学为名向我借款22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时被告让原告告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7640元,并且支付利息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领胡某甲于2008年11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4000元,约定利息3分钱,借款时条子上是连利息一起打在条子上了。原告在去年腊月原告在被告家睡了8天,被告儿子归还了1650元。另外2200元被告给原告还了,当时原告没有拿条子,原告说完了捎来,被告现在只欠5440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日,被告以给他人帮忙为由借原告现金4000元,约定利息3分,出具的借据中将一年的利息1440元与本金加在一起,被告给原告书写了5440元的借据一张,承诺于2009年11月1日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同年被告以学生上学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元,书写欠2200元的借据一张。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也未归还。被告两次向原告共借款62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借据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200元的事实清楚,其到期后拖欠未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归还。原、被告就利息达成协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胡某某归还所借原告徐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8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6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文天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