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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民四终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翟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四终字第1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振鹤,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翟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莱州市人民法院(2009)莱州民初字第3456号翟积功诉刘某、翟某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审结,本案须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门 伟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王天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屹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