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民四终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翟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四终字第1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振鹤,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翟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莱州市人民法院(2009)莱州民初字第3456号翟积功诉刘某、翟某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审结,本案须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门 伟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王天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屹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