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融民初字第427号原告郭某某,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法国。委托代理人郭华代,系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1月8日出生,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葡萄牙,现具体住址不详。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被告陈某某在葡萄牙时,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后被告回国,双方于2007年11月5日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又赴葡萄牙。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也赴葡萄牙与被告团聚。双方因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了解不够,在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不合,志趣不投,性格冲突,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便于2009年9月9日回中国居住。后于2010年3月13日前往法国打工生活,至今仍在法国,夫妻长期的分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在葡萄牙时,原告郭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后被告回到国内,双方于2007年11月5日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又赴葡萄牙。现仍在葡萄牙。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赴葡萄牙与被告团聚,于2009年9月9日返回中国。2010年3月13日原告前往法国,现仍滞留在法国。原、被告因近几年来分居生活,造成夫妻感情疏远产生矛盾。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一本、被告户籍证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被告出入镜记录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已结婚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原、被告异地分居生活,双方缺少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和尊重,夫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娟审 判 员 陈丽云人民陪审员 施 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翁秋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