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袁世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世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570号罪犯袁世泽,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1月13日,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4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袁世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1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世泽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罪犯袁世泽陈述、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世泽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袁世泽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世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世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张世伟代理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