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钟卫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钟卫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5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负责人:陈春汉,行长。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卫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钟卫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