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韩锡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锡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祥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93号申请执行人韩锡胜。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祥五金厂,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柳花泊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1376450-2。法定代表人韩传刚,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4)黄民初字第34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6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提取被被执行人保险赔付款71423.08元(含执行费1134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