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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韩锡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锡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祥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93号申请执行人韩锡胜。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祥五金厂,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柳花泊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1376450-2。法定代表人韩传刚,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4)黄民初字第34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6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提取被被执行人保险赔付款71423.08元(含执行费1134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