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郑彤、高璠与深圳时尚商业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体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郑彤,高璠,深圳时尚商业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体育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菁丽,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德攀,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彤,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问梅街11号203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璠,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51号401房。原审被告深圳时尚商业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菁丽。原审被告广州市体育局,(天河体育中心西门)。法定代表人罗京军,该局局长。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宁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黄春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 烨黄咏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