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联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天百国际购物中心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新疆恒联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天百国际购物中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328号原告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巨福路。法定代表人黄俊,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恒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青南路。法定代表人於成忠,任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天百国际购物中心,住所地新疆自治区伊宁市迎宾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联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天百国际购物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易 萍审判员 韩 菲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