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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徐国瑞与翁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瑞,翁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51号原告:徐国瑞。被告:翁高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瑞诉被告翁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提出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家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优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