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徐国瑞与翁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瑞,翁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51号原告:徐国瑞。被告:翁高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瑞诉被告翁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提出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家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优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