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皖执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安徽欧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陈保军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欧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皖执字第00008-2号被执行人:安徽欧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保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皖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欧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陈保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3年10月31日前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给付246940元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欧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陈保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欧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469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从文代理审判员 刘华农代理审判员 樊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