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陶大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陶大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陶大和,男,生于1964年8月27日,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现住永仁县。申请被执行人赵光应,男,生于1972年12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本院在执行陶大和申请执行(2013)大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该案被执行人赵光应无银行存款,其申请执行云南彝山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故在法定期限内难予执结该案标的5719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