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锦玲与陆开全、袁建红、陆健仪不当得利纠纷2011民一初282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玲,陆开全,袁建红,陆励贤,陆健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22-3号原告黄锦玲,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吴海滨,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聪颖,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开全,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袁建红,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陆励贤,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陆健仪,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南浦新村26号B座204.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石治勇,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玲诉被告陆开全、袁建红、陆健仪、陆励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及追加诉讼请求申请和追加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陆开全、袁建红的银行存款743729.4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32-134号2207房的房产为担保。后经被告提供担保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2013年1月8日、2013年1月9日分别作出(2011)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22、2822-1、282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原告黄锦玲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32-134号2207房的房产及被告陆开全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路周门街11号901房的房产。2013年5月6日,本院作(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黄锦玲的诉讼请求。2013年10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98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1月6日,被告陆开全、袁建红共同提交了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因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冻结被告的存款共743729.4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要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黄锦玲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32-134号2207房的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陆开全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路周门街11号901房的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万 方人民陪审员 何 伙 森人民陪审员 刘 绮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司徒晓君吴志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