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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余冬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冬明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80号罪犯余冬明,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家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旋子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经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作出(2010)太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效率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余冬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余冬明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挖犯罪根源,时刻反省自身罪行,积极靠拢政府踏实改造,认真参加狱内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优异。三、在担任主井皮带司机期间,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该犯自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786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78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冬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冬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冬明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