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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周建瑜减刑刑事裁定书 (2)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建瑜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07号罪犯周建瑜,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旬邑县湫坡头镇甘家店村,因犯挪用公款罪经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以(2007)彬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至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169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建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周建瑜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建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得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行为做斗争,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担任文化课教员以来,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讲授,刻苦研究,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所带课程成绩均在65分以上。三、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担任卫生员以来无差错,表现突出。该犯自2010年8月至2013年6月,累计获得计分考核成绩3658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3658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建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建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五年七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