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综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综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系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综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综贸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90元、执行费9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志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