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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张建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566号罪犯张建华,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3月9日,重庆市巫山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09)山法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建华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1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建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罪犯张建华陈述、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华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记功一次,2012年度记功并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建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张世伟代理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