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司树明与陈洪宪、高东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树明,陈洪宪,高东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司树明。被告陈洪宪。被告高东芝。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辛刚、熊云风,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司树明诉被告陈洪宪、高东芝房屋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树明及其被告陈洪宪、高东芝的委托代理人辛刚、熊云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26日,被告购买原告位于潍城区清平花园6号楼东单元501室的房屋一套,面积178平方米,总价款61万元,房屋过户后,被告却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时至今日仍分文未付,几经催要,毫无结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房款6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洪宪辩称,欠款属实,该欠款系我个人欠款,与被告高东芝无关。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依据。我现在没有钱,只能想方设法为其筹集,请求原告宽限时间。被告高东芝辩称,上述借款我不知情,与我无关,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对我的诉讼请求。经查明,2010年5月26日,被告陈洪宪购买原告司树明所有的坐落于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3197号清平花园6号楼1单元501室住房一套,双方约定价款61万元。后原告司树明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与被告陈洪宪,被告陈洪宪却一直未付房款,原告多次催要,至2012年5月10日,被告陈洪宪手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司树明房款陆拾壹万元整2012年5月10日陈洪宪”。另查明,被告陈洪宪与被告高东芝原系夫妻,2012年6月13日在潍坊市潍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诉讼中,原告司树明主张两被告自2012年5月26日始按每月1.5%计付利息。两被告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司树明与被告陈洪宪买卖房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与被告陈洪宪,但被告陈洪宪未付房款,致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洪宪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双方买卖房屋时,两被告尚未离婚,且涉案房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当时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被告陈洪宪、高东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司树明房款61000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1357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国庆审 判 员 贾 乐审 判 员 赵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谭 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