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怀法永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李恒孙、徐少桃等与徐大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孙,徐少桃,徐大夏,怀集县诗洞镇双龙村委会琴模村第四经济合作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怀法永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李恒孙,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徐少桃,女,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徐大夏,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第三人:怀集县诗洞镇双龙村委会琴模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大夏,男,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孙、徐少桃诉被告徐大夏,第三人怀集县诗洞镇双凤村委会琴模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以其与被告方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恒孙、徐少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孙、徐少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为1645元,由原告李恒孙、徐少桃承担。审 判 长 伍 敏审 判 员 卢忠汉代理审判员 李加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达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