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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怀法永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李恒孙、徐少桃等与徐大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孙,徐少桃,徐大夏,怀集县诗洞镇双龙村委会琴模村第四经济合作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怀法永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李恒孙,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徐少桃,女,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徐大夏,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第三人:怀集县诗洞镇双龙村委会琴模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大夏,男,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孙、徐少桃诉被告徐大夏,第三人怀集县诗洞镇双凤村委会琴模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以其与被告方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恒孙、徐少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孙、徐少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为1645元,由原告李恒孙、徐少桃承担。审 判 长  伍 敏审 判 员  卢忠汉代理审判员  李加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达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