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绵阳市科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义春、陈顺良典当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科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义春,陈顺良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保字第443号原告: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附41号水木阳光。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绵阳市科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新瑞小区14幢。法定代表人:陈义春。被告:陈义春,男,生于1963年2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陈顺良,男,生于1973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凉水村一组。担保人:绵阳市宇特商品混疑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胜利村三社。法定代表人:范晓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阳市科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义春、陈顺良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绵阳市宇特商品混疑土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货车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绵阳市宇特商品混疑土有限公司的担保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150万元为限,对被告绵阳市科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义春、陈顺良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二、对绵阳市宇特商品混疑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川B*****号、川B*****号、川B*****号、川B*****号、川B*****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馨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