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贵磊与被执行人尹道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贵磊,尹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孙贵磊。被执行人:尹道成。申请执行人孙贵磊与被执行人尹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2)霍民一初字第0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贵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尹道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霍民执字第0032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孙贵磊如发现被执行人尹道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维 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