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民一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毓文与甄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毓文,甄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民一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毓文,女,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卓,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甄军,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任红,女,系甄军妻子。上诉人王毓文为与被上诉人甄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毓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卓,被上诉人甄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毓文。审 判 长 毛爱萍审 判 员 李元军代理审判员 付桂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