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淇滨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与焦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大信投资公司,焦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鹤壁大信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司保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丽霞,鹤壁市淇滨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君平,男,1972年5月7日出生。被告焦冰,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春海,男,1966年5月4日出生。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向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