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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金本武、金本武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与高玉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本武,高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金本武。法定代理人:朱兰英。被执行人高玉平。申请执行人金本武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淮民一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本武与被执行人高玉平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87085.51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玉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剑平审 判 员  张树兵代理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