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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市刑一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严湄故意伤害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建飞,严湄,罗建明,李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柳市刑一终字第92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建飞,男,1991年7月6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8月19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因一审判决的刑期届满,已释放。原审被告人严湄,男,1982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建明,男,1993年7月3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8月19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因一审判决的刑期届满,已释放。原审被告人李好生,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8月19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因一审判决的刑期届满,已释放。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湄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罗建明、罗建飞、李好生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江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罗建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年8月18日17时许,盛世花园楼盘原承建商段某及材料商魏某等人为向柳江县恒泽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恒泽公司)追讨材料款,组织被告人罗建明、罗建飞、李好生、罗某某(被害人)等20余人到恒泽公司开发的柳江县拉堡镇盛世花园楼盘(以下简称盛世花园)工地阻工。盛世花园承建方人员张某甲、严湄等人与段某等人协商未果,张某甲等人欲离开现场时,被罗建明、罗建飞、李好生、罗某某等20多人持石头和刀追撵,张某甲等人分别乘坐川A×××××大众途锐越野车和闽H×××××东南DN716汽车逃离现场。罗建明、罗建飞、李好生、罗某某等20多人继续追逐、拦截并用石头和刀砸向川A×××××大众途锐越野车和闽H×××××东南DN716汽车,被告人严湄驾驶川A×××××大众途锐越野车在逃离现场时将罗某某撞伤,致使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罗某某系因身体被巨大钝性暴力撞击作用,导致全身多脏器破裂,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涉案车辆损失共计65355元。案发后,恒泽公司支付了罗某某亲属丧葬费40000元。2012年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严湄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罗建明、罗建飞、李好生在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时被抓获归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严湄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进元、韦佩和达成调解协议,由严湄赔偿罗进元、韦佩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0000元,并已支付,取得罗进元、韦佩和谅解。罗进元、韦佩和于2013年5月8日向申请撤回对严湄的附带民事诉讼。经审查,罗进元、韦佩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行裁定准许其撤诉。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印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郭某及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证实,其所在的福建日晖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日晖公司)承包了恒泽公司开发的盛世花园工程。2012年8月的一天下午,原挂靠日晖公司的段某和材料商魏某等人带了几十个人到盛世花园工地讨要工程款,并阻碍工地施工。其与魏某交涉后,魏某、段某同意次日找恒泽公司总经理林某甲解决工程款问题后让其等人离开。其与黄亚、“阿涛”、“小伟”、“阿青”等人在盛世花园工地旁的柳江县汽车站停车场里等严湄、“小陆”开车出来。几分钟后,“阿青”往停车场里的修理厂边跑边喊其等人快跑。其看到几十个男青年持刀从汽车站门口朝其等人冲过来。其和黄亚、“阿涛”等人跑到修理厂上了严湄的车子,“小伟”上了“小陆”的车子。那几十人冲过来用石头和刀砸车子。严湄驾驶的车子车窗被砸坏。严湄驾车逃离时其听见“砰”的好像撞上物体的声音。车子开出后,严湄对其说之前撞人了。(2)证人林某甲证实,其系恒泽公司总经理,其于2011年10月入股该公司期间,段某挂靠日晖公司承包盛世花园工程。2012春节后,段某因欠材料商的材料款没有能力承建,恒泽公司把余下的工程承包给刘某甲。因段某和材料供应商多次到工地吵闹,刘某甲雇请张某甲等5、6人做工地保安。2012年8月18日17时许,公司工程部经理邱顺全打电话告其材料商雇来的人和施工方的保安打架了。(3)证人段某证实,恒泽公司开发盛世花园,由日晖公司承建,日辉公司发包给王健明,王健明又转包给其,工程已做到一半,至2012年春节前被迫退出。其与恒泽公司有经济纠纷,其多次找恒泽公司老总林某甲协商未果。其在承建过程中欠下11个材料商的约500万元。2012年8月18日10时许,其与10余个材料商又聚集在盛世花园工地,并商量雇请人堵盛世花园工地门口以解决工程款问题。同日18时许,“小赵”告诉人,开发商的车撞了一个其等人雇请来的,那人被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4)证人魏某证实,盛世花园项目拖欠其193万材料款,同时还欠其他供应商的水泥、红砖、石沙等材料款,经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8月18日上午,钟某喊其去盛世花园工地阻工,同日17时许,其看到约有30-40个男青年在帮阻工,接着,其看到有两辆小车一前一后从盛世花苑工地旁边的汽车站停车场大门快速开出,经柳堡路左拐往柳州方向走。后其听说撞死人了。(5)证人董某证实,盛世花园开发商拖欠其材料款,双方协商未果,2012年8月18日11时许,其开车到盛世花园小区工地,见段某、钟某、“老韦”、“老吴”等材料商和20多个不认识的青年,钟某等几个材料凑3000元用来雇人堵工地门口,“老吴”叫人拉了2车废石渣倒在门口堵路。同日17时许,其开车回家不久,钟某打电话告诉其工地出事了。其到拉堡派出所才知道有人在工地旁边的汽车站被撞死了。(6)证人钟某证实,因盛世花园开发商拖欠段某工程款,造成段某无法支付其材料款,段某和10余个材料商商量请人去向开发商讨债。2012年8月14日,段某喊了5、6个人去工地向开发商施压,当时材料商每人出了1000元。同年8月18日,段某和材料商再次组织人员向开发商讨债,当日19时许,其驾车从工地回柳州市行至拉堡农贸十字路口时,看到开发商的两部车子从后面快速开来,其认为是来追撵其的,就打电话问“老董”,才知道工地出事了。(7)证人周某证实,2012年8月18日13时许,其朋友“阿杨”叫其去帮老板追债。其到盛世花园工地时见“阿杨”与20至30个男青年在一起。同日17时许,因老板与对方谈不拢,好像是“阿杨”说去搞,其即和那些男青年一起去找对方人员,途中,有部分人抽刀出来。对方人员见其等人拿刀就跑往修理厂欲驾车离开。其等人拿刀去拦对方的车辆,且用刀砸向车子。由于对方的车速很快,其中一辆银灰色的越野车撞对一个参与追债的男青年后逃离现场。那男青年经抢救无效死亡。(8)证人郭某证实,2012年8月18日,赵奇喊其去帮段某追讨材料款。同日16时许,其打车到盛世花园工地时,看到段某、赵奇及20多个男青年在那里。其和部分人员跟随段某进工地找开发商的张副总协商,但没有结果。张副总一方人员走向工地小门时,部分男青年就喊要“搞”张副总并冲了过去。段某见状叫其前去观看,其走到工地大门时,看到一辆黑色三菱汽车飞快往柳州方向行使,一个男青年跌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其见状即拨打110、120报警。(9)证人罗某甲证实,2012年8月18日11时许,其朋友“功夫”打电话给其,要其在村里组织人员去帮老板向房开商追讨欠款,具体是去堵开发商的大门,参与人员每人有100元的辛苦费。其在村里喊了罗某某、“阿权”、“吵仔兄弟”、“阿阳”、“阿喜”、“小飞”等人。其等人到盛世花园大门时,已有几十人正在堵大门。同日17时20分许,其听说有人被车撞后,到现场看到罗某某趴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0)证人刘某甲证实,2012年8月18日18时许,其在北海接到公司的电话,说当天有一帮材料商到拉堡镇盛世花园小区追讨材料款并到工地阻工。公司的严湄等人去协商无果。严湄等人开车离开时被材料商带去的男青年持凶器追砍,严湄在慌乱中开车撞死其中一个追砍的男青年。严湄答应到公安机关投案。(11)证人黄某甲证实,2012年8月18日19时30分许,魏雪彬与其通话时告诉其,他和几个材料商喊人去堵盛世花园小区大门时,其中一男青年被开发商的车子撞死了。(12)证人刘某乙证实,2012年8月18日10时许,其与郭某等人到盛世花园门口时,看到有人在拉横幅,有人在拉石渣来堵住大门,听说是材料商在向开发商讨债。同日17时许,其见有人向盛世花园工地后门跑,也跟过去看。看到一部白色越野、一部黑色跑车快速从后门开出来。之后,其听说有个男青年被车子撞死了。(13)证人罗某乙证实,2012年8月18时42分许,其接到弟弟罗进元的电话,说其儿子罗某某被车子撞伤在县医院抢救。其赶到医院时罗某某已死亡。(14)证人郑某证实,2012年8月的一天18时许,其正在厂里做工时,看到有10余个人从修理厂旁边的盛世花园侧门走出来。接着,其看到20余个男青年拿着砍刀往修理厂旁边的老五修车厂方向冲。之后其听到一声很大的撞击声,后听说有人被车撞死了。(15)证人黄某乙证实,2012年8月18日17时许,其正在修车时看到有8至9个男青年四处观望走往汽车站方向。几分钟后,其听到车子急速启动时轰鸣声,其过去看到有人拿东西砸向开出的一辆黑色的车子,但黑车没有停下而是加大油门往外冲,另一辆银色的越野车也跟随冲出汽车站。其看到有一男青年倒在地上。(16)证人侯某证实,2012年8月18日17时许,其看到柳江县汽车站停车场门口有很多年轻人,手上拿着刀,地上躺着一个人,像是被车子撞倒。其还看到有个男青年动作很快的把刀收起拿到一辆银白色的小车上存放。(17)证人韦某甲证实,2012年8月18日17时许,其在修理厂上班时,看到5至6个男青年从盛世花园侧面往“一酒楼”方向走。不久,其听到有人开车加大油门的声音,后见一辆改装过的三菱车从里面往外冲出。车子经过后,其看到一个人跌倒在路上,旁边还有分别拿着长砍刀、钢管的十余个男青年。(18)证人韦某乙证实,2012年8月18日18时许,其在厂里修车时看到20多个男青年手持砍刀经过厂门口,那些人边走边用柳州话说要砍死对方并进入桂柳修理厂。几分钟后,其听到一声急刹车声后又听到加油轰鸣的声音,接着看到一辆灰白色的大众牌越野车和一部黑色三菱轿车相继冲出桂柳修理厂大门。其看到一个持刀的男青年倒在桂柳修理厂大门,一群拿刀的男青年冲出大门朝车子追去。(19)证人韦某丙证实,其在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负责盛世花园的物业管理。2012年8月18日14时30分许,有人用石渣堵住进入盛世花园10栋30号车库,用钢筋锁住小区的门,其于当日15时13分到拉堡派出所报警。(20)证人张某乙证实,其是汽车站停车场保管员,2012年8月18日17时30分许,其在停车场内巡查时看到5至6个男青年从外面进来站在停车场门口,突然间,看见两辆汽车从附近的桂柳汽修厂冲过来,打了一个转后冲出门外,一群追上的男青年拿砍刀追砍车身,还有一些人拿刀朝车砸过去。两辆汽车冲出大门后,其看到一个男青年躺在地上。(21)证人韦某丁证实,2012年8月18日15时许,其在洗车场洗车时,有一辆大众途锐越野车和一部三菱黑色跑车开进桂柳修理厂,7至8个男子下车后走出修理厂向盛世花园工地走去。同日17时40分许,那几个男子回到修理厂上车欲离开。突然,有十余个手拿砍刀、杀猪刀和石头的男青年从汽车站向修理厂追过来,边追边将手中的刀和石头朝车砸去。两部车在车站停车场调头后又往修理厂大门开,持刀的那帮人又向车辆扔刀,因车速太快,在大门口扔刀砸车的人就跑上大门口的台阶上躲,有一个男青年左手持杀猪刀,右手拿石头站在路中间将石头砸向越野车前挡风玻璃,越野车的玻璃被砸烂后点了一下刹车,然后直接向砸石头的男子撞击。尔后两辆汽车相继冲出修理厂往柳堡路开去。(22)证人李某证实,2012年8月21日9时许,刘某甲喊其去柳江县拉堡镇文化宫广场接一个20多岁的男青年到柳江县公安局刑侦队。(23)证人楚某证实,其系恒泽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销售主管,恒泽公司总经理是林某甲,盛世花园小区的承建公司是日晖公司,其不知道公司有叫张某甲和“王亚”、“阿清”、“阿涛”的人。(24)证人林某乙证实,其系恒泽公司司机,该公司总经理是林某甲,副经理是王福根,刘必羚。其认识日晖公司的刘副总和张副总,张副总叫张德×。(25)证人邱某证实,其在恒泽公司工程部任经理,2012年8月18日9时许,其到盛世花园上班时看到“老段”和姓魏的男子等几个材料商喊十几个人堵住工地门口追讨材料款,工地的电也被下闸导致停工。其打电话给经理林某甲,林某甲叫其做老段工作,喊他们走正常的渠道,不要闹事。但老段不听,当日16时许,有5辆面包车开了过来,每一辆车都有人下车。其看到一辆车上有一个编织袋里面装了许多砍刀。(26)证人林某丙证实,其是恒泽公司财务经理,刘某甲是日晖公司的员工,张某甲是那个公司的人其不清楚。(27)证人韦某戊证实,其是柳州民兴汽车修配站员工,2012年8月18日18时许,有一辆川A银白色越野车和一辆闽H×××××黑色小汽车开进站修车,车上下来有5-6个男子就一起离开。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严湄供述,我是日晖公司员工,公司正在开发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盛世花园小区。2012年8月18日16时许,我驾驶的大众“途锐”川A×××××号车到盛世花园旁边的一个修理厂修后下车走到地工,看到房开公司的张副总和“老段”等材料商在商谈,公司的“阿巩”、“阿涛”、“阿青”、“王亚”等人都在附近。张副总和老段等人商谈期间,有几十个男青年进到工地。我见状意识到要出事了,就从工地的侧门到修理厂要车子。我刚启动车子,“阿青”边跑边喊“快跑,他们过来了”。我见“阿青”上车后,将车子开走。车行至修理厂门口时,“阿涛”、“王亚”、“阿巩”先后上了车子,对方人员拿刀、石头砸我的车子。我将车子开到修理厂里面的一个停车场,发现没有出路,就掉头往大门方向开去。期间,有一块石头砸中车子的前挡风玻璃,由于车速快,车子一下子就开了过去,我感觉撞了一个人。我很害怕,把车子开到柳工大道旁的一家汽车修理店。我驾驶的车子的玻璃被砸坏,右边大灯坏了,车头也凹下去,车子标志也不见了。之后,我一个人去南宁躲藏,后于同年8月21日回柳江县公安局投案。(2)被告人罗建明供述,2012年8月18日下午,我们村的“老二叔”叫我与罗海洋、罗某某、康宇、罗小飞、罗建飞去拉堡盛世花园工地堵门口。“老二叔”说别人欠老板的几百万不还,喊我们到工地助威,并说站几个小时可得到100元。我到盛世花园工地时,看到几个不认识的男青年拉来两车沙子堵住工地大门,对方有5至6名男子在一小卖部旁边。有人问老板“是谁打你的,指给我们就行了”,要老板带去认人,老板不敢去指认。这时对方人员从小路走向柳江汽车站修理厂方向。人群中有人喊“好像那个穿白衣服的有一把刀”。另一人喊“我们到汽车站大门那里搞他们”。于是大家走往汽车站方向,当看到对方人员时,人群中又有人喊“搞他们,砍死他去”。走在最前的一个男子打开他拿的黑色袋子并放在地上,大家冲上去从袋内拿出用报纸包好的砍刀,我也拿一把砍刀跟着人群住前冲。对方的两辆车从修理厂内开出来,在倒车准备逃跑时,人群中有人喊拿石头砸。对方穿白衣服的男子开一辆银白色越野车朝我冲来,我用砍刀砸向车子后躲开,罗某某用石头砸车之后就被车撞倒在地。对方撞人后,开车跑了。(3)被告人罗建飞供述,2012年8月18日11时许,本村的罗某甲喊我与罗某某、罗旋飞、罗海洋、罗建明、康宇、李好生等人去盛世花园帮老板讨债,当日17时许,开发商往“一酒楼”汽车站后来的停车场走,而且要开车离开,有一帮“柳州仔”从一个红色的包里拿砍刀就住“一酒楼”停车场里面跑,我也从袋子里面拿一把砍刀往里面冲,我冲到停车场门口的时候看见盛世花园的人开了两辆车子在停车场里面倒车,我冲进停车场里用刀砸对一辆大众越野车的后轮尾部,那辆车就加大油门往“一酒楼”外面开,随后跟着一辆黑色的小轿车。我捡起砸出去的刀后听到康宇说罗某某被越野车撞对了。之后,我拿的刀被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收走。(4)被告人李好生供述,2012年8月18日12时30分许,罗旋飞打电话喊我去盛世花园工地帮忙,说站一下可以得到100元。同日16时许,在工地现场聚集有40至50人。17时30分许,人群中有人喊去“一酒楼”停车场那边,那群人中的大部分人手上都拿有砍刀。我跟着人群进到“一酒楼”的停车场大门时,看到一辆银白色的越野车猛轰油门从停车场里往外快速开出朝人群撞来,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被越野车撞开三四米远,接着那辆越野车又向被撞开的那名男子胸腹部位横向碾轧过去,就开往汽车站大门跑了。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及现场情况及被砸车辆情况。(2)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民兴汽车修配站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人员在川A×××××车车头前挡泥板距地面34厘米处提取血迹一份。(3)柳江县拉堡镇柳江汽车站停车场大门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①血迹;②2号砍刀;③3号砍刀;④4号塑料块;⑤5号塑料环;⑥6号塑料块;⑦7号黑色塑料块;⑧8号黑色塑料块;⑨右拖鞋;⑩左拖鞋。(4)辩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证实,经张某甲辨认,2012年8月18日17时许驾车在盛世花园小区工地将罗某某撞伤致死的人是7号照片中的严湄。(5)辩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罗建飞、罗建明辨认,8号、5号照片就是2012年8月18日17时在盛世花园工地被撞伤致死的罗某某。(6)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柳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柳江县新桂柳进口汽车修理厂调取修理厂监控录像叁段。(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川A×××××银白色V8型途锐汽车及闽H×××××黑色东南汽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5、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罗某某系因身体被巨大钝性暴力撞击作用,导致全身多脏器破裂,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该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严湄及被害人亲属。(2)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送检检材①罗某某血痕;②川A×××××车头处血痕;③现场血痕;④严湄血痕;⑤砍刀两把。鉴定意见,①车牌为川A×××××的车辆车头处血痕、现场血痕与死者罗某某血痕在共有的15个RST基因座的分型一致。②送检的两把砍刀上未检出血痕。该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严湄及被害人亲属。(3)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闽H×××××东南汽车修复价格10620元,川A×××××途锐汽车修复价格为54735元。以上鉴定结论已通知四被告人。6、书证(1)柳江县“120”出诊记录单及柳江县人民医院疾证证明书,证实罗某某院前死亡。(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证实盛世花园商住楼的发包人是恒泽公司、承包人是日晖公司。(3)建筑工程施工内包合同及合同转协议,证实日晖公司柳江分公司将盛世花园B区高层3#、6#楼,多层5#、7#、8#、9#、10#、11#、12#、13#商住楼发包给王进明,王进明又将上述工程分包给段某。(4)机动车信息表,证实川A×××××途锐汽车的所有人是宋菲菲,闽H×××××东南汽车所有人是张国钦。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8、其它证据材料(1)到案经过,证实四被告人的归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严湄驾驶机动车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对实施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罗建明、罗建飞、李好生追逐、拦截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严湄的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好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严湄、罗建明、罗建飞、李好生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严湄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取得原告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严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罗建明、罗建飞、李好生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严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罗建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罗建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李好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罗建飞上诉称,本案发生后,其即拨打120,及时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抢救,公安人员到医院询问时,其及时向公安人员表明自己参与了阻碍施工的讨债活动。其不是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认定的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严湄驾驶机动车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对实施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严湄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应当负刑事责任,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建飞、原审被告人罗建明、李好生追逐、拦截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亦予以确认。严湄的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好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严湄、罗建明、罗建飞、李好生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严湄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取得原告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严湄、罗建明、罗建飞、李好生具有上述量刑情节,与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亦予以确认。关于罗建飞的量刑情节,原判已予以认定并予以从轻处罚,罗建飞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方审判员 曹华明审代理判员陈永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柳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