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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4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林石顺与陈宝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4318号原告林石顺。委托代理人李才元。被告陈宝清。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石顺与被告陈宝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石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