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4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朝晖与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4406号起诉人王朝晖,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伟,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0月11日本院收到王朝晖的起诉状,王朝晖诉称,章雪松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1年10月2日止,分别以装修房屋及偿还房屋贷款为由,累计四次向王朝晖借款合计80万,利息为月息1.8-2%不等,借款期限均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章雪松均未能按时还款,仅每月支付利息,但自2012年1月起,章雪松不再支付利息。故王朝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章雪松:1、支付借款80万元及利息;2、承担原告律师费7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朝晖未能提供章雪松的相关身份资料,属无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朝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4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玮人民陪审员 戴同秀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高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