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开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东双星名人商贸有限公司与德州宝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双星名人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宝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开民初字第85号原告山东双星名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生锡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国振,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宝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幕宏伟,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德开民初字第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银行账户80×××06的冻结。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