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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侯小星诉被告孙亿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星,孙亿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037号原告侯小星,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孙亿春,男,年龄、职业不详,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小星诉被告孙亿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小星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小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小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侯小星负担。审 判 长  李翔宇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福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