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与李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李某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900号原告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陈某,男,系咸阳市秦都区西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当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