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中航工业试飞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建国,男,汉族,1958年12月7日出生,系上诉人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职工。委托代理人宋英利,女,汉族,1954年11月11日出生,无业,系被上诉人之母。委托代理人黄猛。上诉人杜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3)阎民一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杜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杜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李刚代理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