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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中航工业试飞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建国,男,汉族,1958年12月7日出生,系上诉人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职工。委托代理人宋英利,女,汉族,1954年11月11日出生,无业,系被上诉人之母。委托代理人黄猛。上诉人杜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3)阎民一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杜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杜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李刚代理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