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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3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温州市赛邦鞋厂与吴顺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赛邦鞋厂,吴顺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265号原告温州市赛邦鞋厂,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娄桥玕东村赴学路41号。法定代表人:陈海东,系鞋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定国(特别授权),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顺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赛邦鞋厂为与被告吴顺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赛邦鞋厂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萍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颖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