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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山建工池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建工池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67号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尹宜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进,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建工池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山建工池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红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